{{ $t('FEZ002') }}人事室|
一、本(114)年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計算至114年7月31日止。
二、依規定,資深優良教師申請條件,以「專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為原則,中斷者,從中斷結束後再任日起算,但經學校同意以留職停薪方式進修深造並於畢業後繼續任教者,除進修期間年資不計外,其進修前後之年資,可視為連續。
三、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係因下列情形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
(一) 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
(二) 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
四、服務20年教師:鄭靜瑜等1名。
服務10年教師:陳佳琪等1名。
五、以上合計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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