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依旨揭修正總說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係於七十六年七月三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鑒於世界各國高等教育競爭激烈,為使我國大學校院更具國際力,積極廣開掄才管道,落實多元選才、彈性用人,促進產學合作交流,並鼓勵受聘於一定條件公司或企業,具備高度產業實務經驗之專業人員,在符合相關條件下,得以「產學研發教師」身分於學校從事產學研發、技術實務或人才培育工作,且使其兼任教師之年資,於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爰修正本細則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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