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查職安法第4條及勞動部公告之「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規定,行業別為「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以外之機關(構)學校係適用職安法全部規定。是以,國教署所屬學校均為適用職安法全部規定之場域。
二、次查旨揭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勞工遭受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又所稱最高負責人包括學校校長。是國教署所屬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人員疑遭服務學校校長職場霸凌時,應依前述職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t('FEZ003') }}202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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