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倘公務員係留職停薪借調至非行政機關(如財團法人)者,其赴陸應向本職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尤以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本職機關同意後,尚須依許可辦法及相關作業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內政部於進行審查時,將視個案情形,另行徵詢相關權責機關(如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意見。
二、現行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未經許可赴陸,內政部移民署應不同意出境;僅於出境當日已退離現職(如退休、辭職),因其已非依法應申請許可之對象,基於權益保障且事後可與原服務機關確認,得於具結後同意通關赴陸。
三、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適用公服法,其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者,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爰請各機關(構)學校加強宣導,留職停薪人員仍有公服法之適用,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未申請許可致無法出境。
{{ $t('FEZ003') }}2026-09-23
{{ $t('FEZ014') }}2026-10-23|
{{ $t('FEZ004') }}2026-09-23|
{{ $t('FEZ005')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