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旨揭修正辦法二條、第三條、第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二條:配合運動部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成立,增列運動部為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增訂教育部得就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之通報資料,向戶政機關申請提供個人資料是否異動之規定。
(三)修正條文第六條:配合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t('FEZ003')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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