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依法務部函頒「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得辦理下列事項:(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知、知會、登錄建檔及諮詢。(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之宣導、通報及其他配合事項。(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宣導及諮詢。(四)廉政宣導。(五)其他上級政風機構或各機關首長指示辦理之有關政風事項。」尚無規定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辦理採購監辦業務,且監辦採購涉及專業及法定程序,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無需指定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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