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依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第四項及第十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就各機關因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進行因果關係認定,組成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並訂定「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作業要點」,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九日生效。茲因本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明定各機關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之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或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者,應對該機關應負責人員處以罰鍰,以及對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以罰鍰,考量上開裁罰事項涉及個案情節、改善程度、致生事故結果輕重之認定及裁處罰鍰金額之判斷,為求周延,得準用本小組審議機制辦理,以確保裁處基準之一致性及公正性,爰增訂本要點第十二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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