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旨揭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訂定發布,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全文,名稱並修正為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其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五日。鑑於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之社會發展趨勢,及因應地方政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值之實際需求,並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改制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改制為「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爰配合修正相關條文。
(二)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為利公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及工作,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有照顧停止上課之身心障礙「孫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孫子女」需求者,得由服務機關、學校給予停止上班之規定。又配偶或直系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為照顧同一子女或孫子女而停止上班者以一人為限。
(三)修正第四條附表:為使基隆市政府之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值符合實際需求,爰修正「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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