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旨揭家庭照顧人力之類型及法源依據,經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後分類說明如下:
(一)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或第62條相關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二)類家庭:地方政府依兒少法安置兒少時,亦得交付於團體家庭,類家庭屬於團體家庭之一,由非專業不支薪的工作人員所組成,其照顧人力亦準用兒少法第60條或第62條相關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 $t('FEZ003') }}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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