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有關本差額補助之相關事項,補充說明如下:(一)發給方式:依本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略以,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10萬元時,發給本差額補助;補助金額以10萬元扣除公保生育給付之差額計算,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所稱「合併發給」係由本總處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核發事宜,被保險人無須另提出申請。
二、配合前開規定,爰更新旨揭問答集,並置於本總處全球資訊網/總處政策與業務/業務Q&A/福利文康,及eCPA人事服務網/「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專區/法規資料查詢項下,未來問答集如有增修,將逕於上開網頁更新,不再另行函知。
{{ $t('FEZ003') }}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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