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發布施行,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七日修正發布。鑒於近期外界迭有反映實務運作衍生校園濫訴、耗損校園行政資源等情形,為優化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增進教學品質,保障學生學習權與教師工作權,妥適處理實務執行疑義,包括促進親師生溝通,使程序更加嚴謹及避免濫訴爭議等,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
二、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之一修正總說明: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原名稱為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自九十四年十月三日修正發布名稱為現行名稱及全文後,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為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校園性別事件增列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又為配合本次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學校接獲檢舉後經校長召開之會議認定,及學校受理後經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認定,行為人涉及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者,應適用或準用該辦法規定辦理,而有於本辦法增訂相關調查及程序規範之必要,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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