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各機關(構)本於權責,仍可於所屬人員就(到)職時,確實說明服務法相關法規規範及法律責任之內容,或可視本機關(構)業務特性需要訂定內部規範並公告周知,要求所屬公務員從事任何兼職行為前(即便為免經備查之兼職情形),均應先行告知人事單位,以確保所屬人員兼職行為未違反利益衝突或影響本職工作;亦得利用各種集會或教育訓練講習,加強向公務員宣導應報經機關同意、備查或免經備查之兼職態樣,並提醒縱係免經備查之兼職情形,仍宜由權責機關(構)判斷且不得過度兼職(例如雖係兼任一次性、無報酬且具社會公益之研究工作,但同時間從事多個一次性研究工作或前後連續承接研究工作),致影響或妨礙本職工作,以協助公務員遵守服務法相關規範,並維護其權利與義務之衡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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