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依修正總說明: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自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施行後,曾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修正施行。茲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之社會發展趨勢,營造友善職場,爰研修本辦法適度放寬相關規定,共計修正三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五條: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之規定,並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僅得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之規定。
(二)修正條文第六條: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
(三)修正條文第九條: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 $t('FEZ003') }}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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