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來函,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業於114年7月22日施行,為落實本法揭弊保護流程,並強化揭弊保護措施,請貴校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俾利本法執行順暢:
(一)確定並公告內部受理揭弊單位:本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及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主管、負責人、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均為本法受理揭弊機關;次依本法第5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構),係指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立醫療院所、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爰各公立學校為本法適用對象,請貴校儘速確定內部受理單位(可複數),並將內部受理通報管道公告校內人員知悉。
(二)落實揭弊通知作業:本法第4條第4項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判定揭弊內容非其主管事項者,應移送各權責機關時,並通知揭弊者;另依本法第6條第1、2項,各機關應遵期於20日內為受理調查通知,及6個月內為調查結果通知,請落實辦理。
(三)強化揭弊身分保密:本法第15條規定,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人員,對揭弊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並訂有刑責,請就揭弊者身分文件強化彌封、遮蔽或隱匿程序,以落實揭弊者身分保密作業。
(四)執行成效統計作業:為瞭解本法執行成效,爰建立統計作業機制,請定期填報「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執行情形統計表」,以利彙報法務部,填報方式將另行通知。
二、依上開函示,本校內部受理揭弊單位:兼辦政風(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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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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