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國教署函以,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113年9月4日生效一案。
二、依修正總說明,為落實中央公教人員申請災害貸款,提高申貸文件證明力,減輕村(里)長開立證明事項負擔,同時考量實務上尚無警察機關開立災害證明,茲經參酌其他同性質災害貸款所附受災證明文件等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要點第四點有關申請災害貸款之出具證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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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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