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1.指導老師應負責申請活動之相關事宜,並於活動期間全程參與,以維護學生安全。
2.本申請表應於舉辦活動前一個月提出,經校長核准後方能舉辦活動。
3.凡申請補助費須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持本表和單據辦理經費核銷。
4.參加活動之學生須繳交家長同意書,並於活動前一週辦妥平安保險。 (辦理平安保險之規定:校內活動→含醫療險60萬,校外活動→含醫療險100萬)
5.辦理課外活動之時間,請於當日下午五時前結束,並於六時前完成場地復原後離校。
6.課外活動辦理之屬性,若屬與外校交流聯誼者,皆得參考本校校舍場所收費基準表。
7.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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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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