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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評鑑辦法
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 宗旨:為展現學生社團之經營成果,促進社團健全發展,激勵學生參與與創新學習之精神,並作為社團輔導、獎勵及改進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貳、 評鑑對象:凡經本校核准成立之高中學生社團均應參加本評鑑。
參、評鑑時間與方式:
一、每學年度舉辦一次,原則於第二學期末辦理。
二、採書面資料審查方式辦理。
三、評鑑資料由各社團依格式彙整,內容應包含:
1. 基本資料及社課活動
2. 活動辦理與參與
3. 社團管理相關資料
4. 社群經營相關資料
5. 其餘服務及貢獻資料
肆、 評鑑項目與配分: 評鑑內容 評鑑項目(評分指標詳見評分表)
伍、評鑑委員:
一、當然委員:學務主任、訓育組長。
二、校內委員:導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學生社團代表。
三、校外委員:得視情況聘請外部社團指導專家或大專院校師長。
四、委員總數以七至九人為原則,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
陸、成績等第依得分列為優、甲、乙、丙之四個等級:
一、優等:90分以上。
二、甲等:89分至80分。
三、乙等:79分至70分。
四、丙等:69分至60分。
柒、獎勵與輔導措施:
一、優等社團:頒發獎狀乙紙,社長得嘉獎乙次。
二、甲等社團:列入一般表現社團。
三、乙等社團:列為輔導社團,由訓育組協助改進。
四、丙等社團:暫停活動一年,並得於次年度重新提出復社申請。
五、另設專項獎項(由學務處擇定):如「最佳創意獎」、「最佳活動企劃獎」、「最佳社群經營獎」、「校園服務獎」、「永續經營獎」等。
捌、個人獎勵
各社團得薦舉「社團服務優良個人」二名為限,須符合下列條件:
1. 未受校規警告以上處分。
2. 在社團推動上有具體貢獻或創新表現。
經審核通過者,由學務處頒發獎狀乙紙。
玖、裁處原則
一、未繳交評鑑資料或未參與評鑑之社團,列為丙等。
二、社團連續兩學年度評鑑成績列為乙等者,由學務處提報「學生社團事務審議小組」審議,得令該社團停止活動或解散。
三、評為丙等之社團,應提出改進計畫並接受輔導,經審核通過方可復社。
拾、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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