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4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24978B號令 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
課程諮詢教師設置要點」(以下簡稱 課諮教師要點)辦理。
二、請各校薦派順序為107、108、109年度等,已取得課程諮詢 教師合格證號教師,
並已於112、113、114年度參加過增能 回流研習之教師無須再報名。
三、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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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6-09-16
{{ $t('FEZ014') }}2026-10-27|
{{ $t('FEZ004') }}2026-09-16|
{{ $t('FEZ00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