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請詳閱實施計畫與要點,如符合申請資格,請於113年9月20日前向國中小的原學校申請。
二、補充說明
如向其他機關申請「助學金」,因與本「獎學金」性質不同,故不在此限。
若申請原委會之「清寒獎學金」不視為重複申請,但若申請該會之「優秀獎學金」,因同樣是由學業成績比序,則視為重複。
申請書中,「年級」請填寫原年級(所送成績單之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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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8-20
{{ $t('FEZ014')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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